申請變更作業流程
一、 申請「增加工作日數」:
(一) 適用情形: 於核准之使用期間內,原申請之使用日數已用罄,仍未完成分析時,得申請增加工作日數。需依「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(LAW001)」計收所需費用。
(二) 申請方式: 填具「變更作業申請單(APP003)」之「增加工作日數」,送交本處進行審核。
(三) 審核結果: 經本處核可,逕行通知申請人完成繳費後,方得進行作業。
二、 申請「變更申請資料檔內容」:
(一) 適用情形: 於核准之使用期間內,原申請之資料檔檔案年份、欄位數等因需求需要變更者,得申請變更申請資料檔內容。以變更後之資料檔總欄位依「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(LAW001)」計收所需費用。
(二) 申請方式: 填具「變更作業申請單(APP003)」之「變更申請資料檔內容」,送交本處進行審核。
(三) 審核結果: 經本處核可,逕行通知申請人完成繳費後,方得進行作業。
三、 申請「人員異動」(含新增、刪除資料處理人員):
(一) 適用情形: 於原核准之使用期間內,因業務調整或人員異動,需新增資料處理人員者,唯變更後資料處理人員仍以四人為限,且變更次數自核准使用日起每年僅限變更一次。
(二) 申請方式: 填具「變更作業申請單(APP003)」之「人員異動」,並勾選新增資料處理人員,送交本處進行審核。
(三) 審核結果: 經本處核可,逕行通知申請人並繳交「保密切結書(SEC001)」及「使用聲明書(SEC002)」後,方得進行作業。
四、申請「變更作業地點」:
(一) 適用情形: 於核准之使用期間內,因業務調整或人員異動,需變更作業地點者。變更作業地點以一次為限。
(二) 申請方式: 填具「變更作業申請單(APP003)」之「變更作業地點」,送交本處進行審核。
(三) 審核結果: 經本處核可,逕行通知申請人,方得進行作業。
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